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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合科〔2017〕120號)

            文字:[大][中][小] 2019-02-20    瀏覽次數:204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設,降低企業創新投入成本,營造創業創新氛圍,激發創新活力,規范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簡稱合創券)是指合肥市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創新、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而面向企業設計發行的一種可兌現的有價電子憑證。

            第三條  合創券管理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鼓勵創新的原則,通過發揮合創券的杠桿作用,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投入。

            第二章     發放對象與適用范圍

            第四條  合創券的發放對象為在合肥市內注冊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同時應具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實際辦公場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至少有3名員工在合肥市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執行。

            第五條  合創券僅適用于企業與合創券服務機構之間開展技術、設備、專利、咨詢、認證、檢測、財務、法律等方面的科技創新服務活動。

            合創券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云計算服務提供商、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科技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第六條  合創券服務機構條件

            (一)服務機構須在合肥市注冊或在市內設立分支機構,且稅務關系在合肥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證書,持證人員不少于3名。

            科技咨詢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務本市企業不少于40家,其中省級及以上科技項目、企業資質等服務不少于20家。

            財務咨詢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上年度成功服務本市企業不少于100家,至少有助理會計師及以上人員5名且在本地持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認證機構:具有有效CNCA的相關資質,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檢測機構: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關資質,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良好服務業績,注冊會計師不少于10名。

            律師事務所:具有良好服務業績,執業律師不少于30名。

            (二)合創券管理部門面向全市征集相關服務機構,經資質審查后,分批擇優列入合創券服務機構范圍。

            (三)對行業地位領先、業績突出、企業服務需求量大的國內外優秀服務機構,可單獨提出申請,經合創券管理部門評估論證后列入合創券服務機構范圍。

            第三章     申領與發放

            第七條  合創券采取電子券形式,實行實名登記備案制,每張券限額5000元,均有唯一的備案編號,有效期2年,不得買賣、轉讓。申領企業須在有效期內使用,有效期內未登記使用的合創券,逾期自動作廢。領取合創券金額每家單位上限為3萬元。使用合創券金額超過80%的企業可在下一年度繼續申領。

            第八條  申領與發放程序:

            (一)合創券管理部門發布申領通知;

            (二)經縣區科技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申領企業,在通知規定時間內登錄合創券管理平臺,注冊提交資料;

            (三)合創券管理部門審核申領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通過審核的申領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平臺自行申領,系統按企業申領時間順序自動預發放,至當期合創券發完為止。

            第九條  合創券管理部門公布擬發放名單及金額,并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向申領企業在線發放合創券,并登記備案。

            第四章     使用與兌現

            第十條  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簽訂科技服務協議后,應及時登錄合創券管理平臺,申請服務產品、填報合創券使用信息并上傳科技服務協議。合創券使用信息包括協議金額、合創券支付金額、簽約時間等。

            持券企業每次使用的合創券金額不得超過單項服務合同金額的50%,其他費用由企業自行支付。同一服務已享受其他政府性創業創新服務券政策的不得重復申請兌現。

            服務完成后,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須登錄合創券管理平臺確認服務完成并做出雙向服務評價。

            第十一條  合創券兌現采取日常受理、集中審核的方式。服務機構登錄合創券管理平臺提交兌現申請,同時報送服務合同、服務發票(與服務合同總金額一致)、服務結果等相關紙質證明材料。合創券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標準化產品按照公布的產品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給予核定(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擬兌現名單及金額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按實際兌現金額的110%支付給服務機構,其中10%用于獎勵服務實施團隊。

            第五章     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三條  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及隸屬、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合同價格,不得高于該機構同類服務的市場價格。持券企業應對服務效果給予客觀真實的評價并配合服務機構進行兌現。合創券管理部門對合創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評估,并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抽查合創券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將責成其進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及存在惡意串通、虛假交易等行為的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一經發現,注銷其持有合創券,追回全部兌現資金,并列入黑名單。涉嫌違法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合創券申領發放、使用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對企業、服務機構相關信息嚴格保密。對泄密單位和人員,造成侵害企業、服務機構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進行追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合創券的政策制定、發放兌付、管理監督等工作。本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六類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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