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創平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精神,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持續健康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家、省對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科技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我市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全市孵化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關規定推薦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孵化器。
第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孵化器的具體業務指導與服務工作,加強孵化器的規劃和培育,做好相關加速器的銜接,科學建設配套設施。孵化器管理實行備案制,各類投資主體創辦的孵化器自愿向所屬區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發展目標
第五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
第六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是通過不斷拓展和完善服務功能,營造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局部良好環境,以促進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推行“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場化運行機制的改革。
第七條 鼓勵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三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
第八條 孵化器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原則。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孵化與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及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70%以上,接受過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在20%以上;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實際運營時間1年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在孵企業數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10家以上);
(五) 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六)專業孵化器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五)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后,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戰略新興產業、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六)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高新技術產品范圍,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七)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第十條 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件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的認定,實行常年受理申報、分批認定的方法。申報市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 縣(市) 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和會議答辯,并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孵化器。
第十二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須報送的材料:
(一)合肥市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包含對認定標準規定應具備各項條件的說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照,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法人代表證書等),團隊成員相關證明;
(四) 孵化場地證明材料(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業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五) 孵化器各類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財務報表;
(六)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名錄及證明材料;
(七)企業孵化資金證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說明;
(八)近兩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紹(2-3個);
(九) 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孵化器實行年度統計、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應按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作計劃、總結和統計報表。已獲得國家級和省級認定資格的孵化器自動納入市級孵化器的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把孵化器發展作為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技術升級的中心環節。堅持正確導向、強化目標管理、推動體制創新、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各類孵化器要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的預孵化制度,堅持“創業導師+專業孵化+創業投資”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完善對在孵企業的問診、巡訪和畢業企業跟蹤制度,延伸服務范圍;建立金融擔保貸款機制,與銀行、投資機構合作,創新面向科技創業企業的金融產品,拓展孵化功能,促進企業的加速成長。
第十七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遷出孵化器的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和完善孵化器的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孵化器進行績效評估。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和資助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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